编辑同志: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5年期合同,现已工作3年,两个月前,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表示前20名留用,其余解聘。因我考核成绩第34名,近日被公司单方解聘,我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公司认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方能支付双倍赔偿金,而我考核成绩不佳不能支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张贤娟
张贤娟读者:《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你来信反映,公司既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也未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使是末位淘汰,亦不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更不存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的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公司应向你支付双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