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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不适格起诉被驳回
作者:王茜 张怡  发布时间:2015-12-14 11:41:20 打印 字号: | |
  2004年4月,被告某建筑公司与原告黄某签订意向书,将某高速路段互通立交工程中部分桥梁施工项目交黄某施工,后该建筑公司就该施工项目与李某签订了正式的劳务承包合同。2004年5月,黄某以李某的名义进场施工。2005年9月,李某与某建筑公司办理结算。2014年8月,原告黄某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建筑公司给付相关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黄某虽就涉案工程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意向书,但意向书不是合同,且某建筑公司就涉案工程与李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也与李某结算完毕并付清全部工程款。黄某并不是该劳务承包合同的相对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前是何种法律关系,法院在庭审中向黄某释明后,告知其追加李某为本案被告,但黄某不同意追加。故法院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将承担起诉被驳回的诉讼风险。
责任编辑: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