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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IC卡遗失无需按最远程缴费
  发布时间:2015-12-12 11:10:28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一周前,我驾车驶至一处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了一张缴费使用的IC卡。卡背面写明“进站领卡,凭卡通行,出站交卡缴费。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等。后当我出高速公路时,由于IC卡遗失,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以其已经告示在先为由,不顾我原本只需缴纳5元通行费,非要我按最远程缴纳360元。请问高速公路的这一规定合理吗?我能否要求高速公路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读者:甘露萍

  甘露萍读者:高速公路单方在大量IC卡背面,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拟定的“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的内容,对你无法律约束力。《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高速公路不得依此作为收费依据,这一规定也是不合理的,你有权要求退回多缴的费用。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