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余小姐网购一套价值5200余元的婚纱后,交给了一家洗衣店干洗,准备在一周后的婚礼上穿戴。谁知,洗衣店为了节省成本,自以为是地认为水洗同样能达到同样的效果,而悄悄用水洗代替干洗。当余小姐如期前往领取时,发现婚纱上一些配饰掉落,出现串色,且已严重变形。后经修复,仍无法完全复原,也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无奈之下,余小姐不得不另行租借婚纱参加婚礼。而面对余小姐的索赔请求,洗衣店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别的衣服改成水洗没有出现类似问题,仅余小姐的婚纱如此,表明问题出在婚纱质量而非洗涤方法上。
那么,面对洗衣店的推卸责任,余小姐能否获得赔偿?
说法:
洗衣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洗衣店的行为违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余小姐已经与洗衣店约定只对婚纱进行干洗的情况下,如要改变洗涤方法,就必须征得余小姐的同意。洗衣店基于一己之私和自以为是,擅自用水洗代替干洗,明显是对约定的违反。另一方面,洗衣店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指出:“因经营者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者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服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正因为洗衣店的违约行为,导致婚纱受损,决定了余小姐有权向洗衣店索赔。再一方面,洗衣店无权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即姑且不论损害与洗衣店改用水洗直接相关,即使婚纱质量本身有问题,洗衣店也因口说无凭而同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