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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公园受伤也可索赔
  发布时间:2015-12-10 08:20:5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市有几个公益开放性免费公园,前不久几个小学生课后来公园玩耍,在爬假山中,一名二年级学生被假山上一块松动滚下的石头砸伤。请问孩子是否可找公园的管理者索赔?读者:李宝琴

  李宝琴读者:公益性开放免费公园,不能因为开放、免费而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开放性、公益性、免费公园,虽然不是经营性场所,但因其是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应对此负责。

  由于公益性开放免费公园,不同于营利性的收费公园,公园与游客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合同履行责任。管理者一般只承担自身环境及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如果公园采取了安全措施,设置了警示标志,可以适当减轻管理人责任。孩子的家长可以找公园的管理单位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