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154号
盛守明:
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的胡水根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你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之日起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