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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亲子“非亲”没血缘就没责任?
  发布时间:2015-12-06 11:06:02 打印 字号: | |
  “全面放开二胎”逐渐落地,不少父母跃跃欲试想赶上政策的“东风”。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不少父母因为种种原因,不再以传统的方式而是采用诸如人工授精等方式来孕育孩子,传统以血缘为基础的伦理基石受到了冲击,有些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模糊摇摆,给司法实践的认定带来了一些困难。

  此外,近年来非法亲子鉴定市场的红火,也给家庭稳定带来了冲击。父母子女关系似乎变得越来越“不稳定”,因此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如果孩子并非自己“亲生”,我们将面临怎样的法律纠葛?

  人工授精育子“爸爸”反悔咋办

  王敏与董夏婚后无子。后到医院检查得知,董夏患有“绝精症”无生育能力。

随着年龄逐渐增大,王敏决定进行人工授精。一开始,董夏觉得这么生孩子与传统伦理道德相悖,根本无法接受。但由于董夏的病久治不愈,最终同意王敏进行人工授精。后来,王敏通过使用他人捐献的精子顺利生下女儿董丽。

  对于董丽的身份董夏一直心中存有芥蒂。随着夫妇俩关系的日渐紧张,董夏决定与王敏离婚并不再承担对于董丽的抚养义务。

  解析:

  在人工授精问题上,由于是母体授精,所以母亲与其孕育的子女的关系一般不存在争议。现阶段的困难主要存在于父亲与受孕子女之间的关系认定上。根据精源不同,现阶段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一)精源来自生父。该问题本质仍然是夫妻二人受孕问题,与传统自然怀孕相比,此处仅是受孕方法不同,所生子女与正常受孕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应无异议。

  (二)如果精源来自生父以外的男性,在父亲与子女关系界定上,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人工授精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条并未区分人工授精的精源情况,只是将其限定为在双方同意的前提条件下。由此可见,只要双方一致同意,虽然父方与该子女无血缘关系,仍然应对其履行抚养义务。所以本案中董夏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得知女儿非亲生 丈夫向妻子索赔

  小刘是一名的哥,工作早出晚归。2012年3月,女儿萌萌出生,妻子王丽承担起了照顾女儿的主要责任。2013年12月7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后,在刘母不断催促下,两人决定备孕二胎。正当二人为迎接第二个孩子做准备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小刘发现女儿萌萌的血型是AB型。由于小刘和王丽都是A型血,在咨询医生后,小刘得知女儿萌萌不可能是自己亲生的。

  感觉受骗的小刘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索赔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解析:

  本案中小刘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是因为妻子王丽的背叛而使得自己产生了精神痛苦。由于精神损害不像其他侵权损害具有外在可固定和可确定的特性,所以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不忠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还有比较大的争议。

  具体到本案,妻子王丽明知女儿萌萌不是小刘的亲生子女,采取欺诈手段使得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男方会因这一欺诈遭受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符合一般人格权损害的特征。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精神损害多数予以认可。当然,由于这类精神痛苦不好预估和固定,所以在具体赔偿数额上需要法官自由裁量。

  本案最终在法官调解下,王丽同意赔偿小刘2万元精神损失费。

  儿子并非亲生 给钱变成“借钱”

  李云与张芳婚后生有一子李袁。但自从李袁出生之日,关于其非李云亲生的传言就不绝于耳。

  随着李袁一天天长大,李云越来越觉得李袁长得与自己差距很大,越来越相信传言。因为孩子,李云与张芳的关系也越来越差,最终走向了离婚。

  离婚后,李袁跟着母亲张芳生活。母子二人本来生活也算幸福,不曾想就在李袁上大学的时候,张芳却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车祸,二人的生活由此陷入困境。

  走投无路的李袁找到父亲李云希望能支付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李云表示同意,但却以李袁同自己进行亲子鉴定为条件。李袁同意后,并同时出具了“今收到父李云两万”的收据。

  没想到,亲子鉴定的结果是两人真的没有血缘关系。正当李袁震惊难过之时,却被李云诉至法院,被要求其归还欠款。

  解析:

  本案中双方对于这笔款项的性质看法不同。在李云看来,自己的承诺带有附加条件,一旦自己与李袁没有血缘关系,李袁就没有得到自己帮助的资格与前提。而李袁认为,这笔钱发生于亲子鉴定之前,当时双方还是父子关系,李云就应该支付自己的学费,所以这笔钱是父亲对于儿子的赠与。

  法官认为,高等教育不属于必要义务教育性质。对于子女支付大学费用仅算是父母道德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义务。何况本案中,双方还不存在真正的血缘关系。至于该笔款项的性质,综合案件整体情况,李云在交付给李袁之时,已经对双方的关系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所以更符合借款而非赠与的性质。最终,本案在法院调解下结案,李袁认可了这笔钱的借款性质,但李云同意该笔借款可以在李袁毕业后再偿还。

  怀疑女儿非亲生 分居不能躲避抚养

  郝亮与沈云婚后生有一女郝萍。由于两人关系不好,郝亮常常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后来,郝亮干脆从北京迁居到四川居住,由沈云以自己收入独自抚养郝萍。

  分居数年后,郝亮回京诉请与沈云离婚。沈云同意离婚,但要求郝亮给付在此数年中对于郝萍的抚养费。郝亮认为,在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是共有,沈云的支出属于双方共同的支出,所以无权向自己要求补偿。

  解析: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一点不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当夫妻处于分居状态时,双方的财产属于实际上的分割所有状态,如果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但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偏颇,更可能带来相应道德风险。所以,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其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一定补偿。最终,法院判决郝亮应分担分居期间郝萍的抚养费用。(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