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丈夫的公司职工食堂吃饭时,每餐费用8元,比职工高出3元,一个月前,因地面湿滑,一不留神被摔倒,导致头部和尾椎受伤,花去15600余元医疗费用。我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但遭到拒绝,公司表示其食堂是面向职工并作为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并非从事营业性经营,而我非公司职工,故其对我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请问该理由成立吗?读者:林芙香
林芙香读者:公司的理由不成立。从你与公司间的关系来说,公司属于特定情况下的经营者,你属于特定情况下的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你被摔伤的结果,表明公司未尽职责,客观上已导致你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