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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负伤职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
  发布时间:2015-12-01 11:35:2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公司工作六年,三个月前的周末,在爬山时突发脑溢血,落下了左手、左脚的轻度瘫痪。在康复治疗期,公司扣发了我的全部工资,用于支付请他人代班的“代班费”。公司表示我是因私负伤,根据按劳付酬原则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我在治疗期间的工资自然给替我上班者。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谭美珍

  谭美珍读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你在公司工作了六年,依法可享有六个月的医疗期。同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不能简单地扣除你的全部工资,应在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