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消费者在商场被扶梯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因索赔而引发的诉讼远非个例,但许多消费者对“谁有权索赔、应当向谁索赔、索赔的项目有哪些”等不尽了解,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谁有权提起诉讼
【案例】李奶奶带着6岁的孙子前往一家商场购物。乘扶梯上楼时,因扶梯突然出现故障,孙子的手被卡住致伤,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花去12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商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李奶奶觉得当时是自己带的孙子,自己理应有权索赔,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却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最高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只限于被害人、被害人的被扶养人、被害人死亡时的近亲属。
本案的被害人是孙子,李奶奶既不是孙子的被扶养人,孙子也并未死亡,故只能以孙子作为原告,以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可选择索赔对象
【案例】刘甜甜来到一家新开张的大型商场购物,因时逢节假日、加之商家推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活动,商场里人满为患。乘扶梯上楼时,扶梯因不堪重负等原因突然倒行,猝不及防的刘甜甜被挤倒在地,左脚被电梯棱角划伤。刘甜甜向商场索要800元医疗费用,对方却表示核心问题在于电梯质量不合格,让她去找生产厂家索赔。
【评析】商场的做法是错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依据该规定,刘甜甜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在其已选定商场作为索赔对象的情况下,商场无权推诿责任。
应获得哪些赔偿
【案例】因商场扶梯突发故障,致姚艳艳跌倒负伤,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10级伤残。经协商,双方达成了由商场赔偿医疗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的协议。经他人提醒,姚艳艳得知还有诸多项目未列入赔偿之列,因而反悔;商场则以协议中已写明“彼此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赔偿项目或减少已经确定的赔偿费用”为由拒绝。
【评析】关于赔偿项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费用均在赔偿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