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双十一”期间,宋女士在一家商店选中货物后,依约决定打入13000余元货款。不曾想,由于宋女士不慎,错输了一位数字,且没有核实对方身份信息,导致将货款汇入了陌生人账户。直到网店提示没有收到货款,宋女士才反应过来。随即,她通过多方查询,得知该卡号的户主赵某及其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可面对宋女士的索要,赵某虽然承认收到过这笔汇款,但却拒绝归还,理由是宋女士自愿将款汇入其账户属于赠与行为,其对此没有意见且已经实际接受,表明赠与已经成立,宋女士自然无权撤销和索回。
那么,赵某的说法对吗?
说法
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宋女士有权索回被错汇的货款。
这里涉及到一个不当得利问题,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应有的利益,并使得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本案情形,明显具备对应的法律特征:一方面,赵某没有取得宋女士汇款的合法依据,即宋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要件:赠与人自愿赠与,受赠人愿意接受。而赵某虽然自愿接受,但宋女士却并非“自愿赠与”。因为宋女士并没有“无偿给予”的真实意愿,也没有向赵某作出过类似的意思表示,之所以将款汇入赵某账户,完全是由于不慎导致的意外。且无论出于什么角度,宋女士都没有向赵某支付汇款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赵某也没有获取该款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如果赵某能够归还其得到的利益,宋女士的损失自然不复存在。正因为赵某不愿归还,也就意味着宋女士的损失无法弥补。因此,赵某必须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也指出:“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也就是说,赵某具有无条件归还汇款的法定义务。其拒不归还,已构成侵权,宋女士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