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5月10日,月利率3%。次日张某将借款汇入李某账户。2015年4月24日李某归还50万元借款,剩余本金50万元及利息经张某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张某于今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5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归还本金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驳回关于超出此限度利息的诉请。
※普法小贴士:今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另外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实施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不适用该《规定》。因前述案件在《规定》施行前受理,所以法院按照《规定》施行前的司法解释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