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半年前,在外工作的孙某回家,邀请同学聚会,“无意间”透露其在外干得不错,自己公司盈利,前景好。表示如有同学想投资,其可以“提携”,同学们见孙某言之凿凿,加之彼此关系一直很铁,不少同学事后便东挪西借了300万元,投资孙某公司。近日方知孙某所说纯属子虚乌有,其卷走我们的钱肆意挥霍,不知所踪。请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读者:李曼婷
李曼婷读者:孙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孙某凭空虚构注册公司经营前景相当不错的项目,无疑是为了信任,吸引同学投资入伙。同时孙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言行符合合同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应认定其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