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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后规劝同案犯投案可视为立功
  发布时间:2015-11-23 15:30:1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儿子与曹某共同盗窃公司价值11万余元的产品后,畏罪潜逃。在我通过电话多次教育、规劝下,儿子于一个月前投案自首。后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我儿子以QQ、微信聊天的方式,说服了曹某并让曹某于近日投案自首。请问像我儿子这样的情况能否构成立功?读者:汪笑萍

  汪笑萍读者:你儿子的行为应当视为立功。你儿子规劝曹某自首应当视为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包括同案犯在内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通常表现为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处所、配合、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当场指认等行为。“协助抓捕”的外延应涵盖协助司法机关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当他人的自首行为,与规劝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时,应当认定为立功。根据来信反映曹某投案自首,与你儿子的彻底说服和积极指引作用密不可分。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