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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公车肇事单位担过错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23 15:14:4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去年2月的一天,刘某擅自驾驶公司的轿车赴饭店宴请亲朋,酒后驾车回家途中撞伤范某,交警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范某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损失好几十万元,刘某无力全部承担。请问范某可以要求刘某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读者:罗成发

  罗成发读者:刘某擅自使用公车,系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公司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刘某虽然是公车私用,但公司作为车辆的管理人,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公车私用。刘某办私事使用公车,说明公司管理不善,主观上具有过错,故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范某的损失除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外,其余损失应当由刘某和公司按过错程度分担。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