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便民服务 > 普法讲堂
“隐婚”衍生“婚外情”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19 09:09:24 打印 字号: | |
  问:由于公司不愿聘用已婚文员,而我又心仪该工作,遂与丈夫余某加入了“隐婚族”的行列,对外隐瞒已婚的事实。不曾想,这给见异思迁的余某带来了“机会”,竟然谎称单身与一名女同事长期在外租房持续同居,我多次劝说无效。现在我对余某已毫无感情,于近日提出离婚并要求余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可余某拒不同意,并称只要其不答应,我永远也离不了婚,更不用说精神损害赔偿。余某的说法对吗?

  答:余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与余某离婚。

  《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即只要领取结婚证,便不能因“隐婚”否认夫妻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样受相应的法律所调整。《婚姻法》还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也指出,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则表明:《婚姻法》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本案中,余某与女同事长期在外租房持续同居,明显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故在劝说无效且你对余某已毫无感情的情况下,即使余某不同意,也可被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余某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则指出:《婚姻法》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即鉴于余某与别人同居,使你遭受精神损害并导致离婚,决定了无过错的你不仅可以要求余某给予物质损害赔偿,而且有权要求余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安徽日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