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公司拖欠我25000元工资,一直拖延,长期未付。近日,一家单位欠公司15万元货款,公司委托我前去收取。我收取到货款后,未经公司同意,从中扣除了自己的25000元工资,出具了相应的工资收据,连同剩余款项交给了公司财务。不料公司以职务侵占罪报警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请问我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吗?读者:肖伟茹
肖伟茹读者: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你在占有货款过程中,利用了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但你的行为只是希望借此收回自己长期被拖欠的工资,并不希望给公司造成损失,且从后果上看,你扣除的现金与公司所拖欠的工资相抵,也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侵占公司货款的主观恶意;只是你的行为、方法有些过激,不属于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