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我们单位对外招标一座建筑工程,一家省级建筑公司中标,后该公司委托它的分公司与我单位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现在我们单位与该建筑公司的分公司产生纠纷,请问这家分公司与我单位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读者:何敏
何敏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必须以中标人的名义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否则,违反《招投标法》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为解决上述矛盾,总公司可以在中标后,委托它的下属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关民事责任仍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