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9个罪名死刑、贪污量刑数额+情节、废除嫖宿幼女罪、个人信息获更强保护……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11月1日起实施。其中都有哪些变化,未来又将带来怎样影响?
→减少9个死刑罪名
【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的目的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体现在预防犯罪方面。特殊预防的目的在于消灭再犯可能性,而一般预防的目的在于剥夺潜在犯罪可能性,两者双管齐下,使得犯罪越来越少,而不是“一命抵一命”的盲目性惩罚,才是刑罚的真正价值和目的。
→贪腐量刑“数额+情节”
【刑(九)】对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同时,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可实施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王亚林认为,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等几类贪污受贿数额进行定罪处罚。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贪腐涉案金额不断增长,“小官巨贪”屡见不鲜,原来划定的贪污数额标准已不适于惩处动辄涉案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巨贪”。【刑(九)】对贪污量刑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情节要素,综合使用“数额+情节”量刑模式,使量刑更科学。
→信息安全犯罪扩容
【刑(九)】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刑法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及特别严重的,判处刑罚。”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义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分析,这次取消对犯罪主体的明确列举,意味着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同时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也进行了扩充,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
过去,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且拒不改正,针对这一情况,这次刑法修正案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增加了刑事责任的规定。“【刑(九)】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
→扰乱法庭将受刑罚
【刑(九)】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单玉成认为,该规定对于维持法庭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应当严防滥用,防止一些司法人员借机打击较真律师。实践中,应严格该罪的证明标准,且应当以“每个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标准,对涉案法院适用管辖回避,避免将正常的控辩争议、辩审争执错误入刑。
→更加呵护妇女儿童
【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刑(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单玉成说,【刑(九)】对不阻碍解救和返回行为处罚的修改,宽严更为适度,纠正了以往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不追究责任的过度宽大,有利于遏制买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发生。
王亚林说,将嫖宿幼女行为按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但废除嫖宿幼女罪只是立法回归本源,因为1986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991年制定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都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打击暴恐整个链条
【刑(九)】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规定以制作、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单玉成说,恐怖活动只是恐怖犯罪的最终表现形态,此前与恐怖活动相关联的还包括组织、策划、招募、培训、提供资金等。此次罪名的设立和修改瞄准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整个链条,有利于阻断恐怖社会的经济及社会支持,通过法律的自身强化,遏制恐怖活动的产生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