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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护航”信息网络安全 五大亮点受关注
  发布时间:2015-11-08 19:44:31 打印 字号: | |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诸多规定引发关注。在受访专家看来,此次刑法修正案在“护航”信息网络安全方面有五大亮点。本期说法就和您逐一聊聊。

  亮点一: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进一步强化

  【修正案原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分析,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七)曾规定了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并进行了列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实践中,各地对主体范围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仅限于条文中的列项,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受到限制。这次取消了明确的列举,所有的主体都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

  二是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违反规定提供,情节严重的都要追究。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击目前严重泛滥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

  亮点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义务更明确

  【修正案原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周汉华表示:“新规定中的四种情节都可以用刑事责任来制裁网络服务提供者”,周汉华说,此外,这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既可以制裁个人,也可以制裁单位。

  “这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方面的重大突破”,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指出:这对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技术侦查等方面的工作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亮点三: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

  【修正案原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两条: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复旦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沈逸指出:修正案反映出一些挑战,比如除了内容传播外,也需要考虑其他犯罪来源在刑法中如何进行归置,“如网络欺诈、攻击和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等,我们目前主要关注内容,但是其他甚至威胁更大的来源方面还存在空白。”

  亮点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有规定

  【修正案原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网络研究室副主任张化冰说:除了对出售、窃取等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行为明确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还对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明确了惩罚力度。而这些条款与前不久征求意见的《网络安全法 (草案)》呼应,标志着中国对网络个体安全、国家安全愈来愈重视,各项专门法、基本法的调整完善正日益形成科学、有效的网络安全法治体系。

  亮点五:进一步解决举证难问题

  【修正案原文】: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解读】:周汉华表示,这次修正案增加的第三款是一个程序法上的规定。“由于侮辱和诽谤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自诉,没有公诉机关介入,那么证据就很难取证。”周汉华据此分析,这一条款就是在弥补实践中当事人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取证难的问题。这个时候,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害人。

  针对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周汉华认为很有针对性,是对实践中突出问题的回应。但他同时指出,网络犯罪属于新型犯罪,很多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摸索,互联网信息安全不能只靠刑法,还要健全民法、行政法等配套法律的建设力度。“刑法是最后的威慑”,周汉华说,刑法修正案(九)是重要的,但要意识到,在刑法之前,应该还有更加健全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不能“单兵突进”。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