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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时算
  发布时间:2015-11-07 20:07:4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后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时,如何通知当事人?案件审理期限是否可以直接延长?读者:何进

  何进读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见,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