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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以职工未申请休年假而主张免责
  发布时间:2015-11-07 19:47:3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达12年,上年度未休年假。近日我在办离职手续时,单位没有支付10天年假工资。单位不支付的理由是:我从未申请过休年假,故应算我自动放弃,单位该义务免除。请问这种辩解能成立吗?读者:王靖

  王靖读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是单位的强制义务,单位应积极制定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对职工未主动申请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你虽未申请休年假,但单位也未主动安排,所以单位应当按你日工资收入300%的标准向你支付10天年假工资。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