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某装饰公司工作7年多了,此前在另一家单位工作了4年。近日我想陪孩子旅游,申请休10天年假。领导说我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够休10天的条件,因为之前在其他单位的4年工龄不能累计计算。请问这种说法对吗?读者:鲁云芝
鲁云芝读者:《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你先后在两个单位工作,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年,因此,只要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此前曾在另一单位工作过4年,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1年,就依法可休带薪年假10天。如果证明你自己累计工作年限达11年,而装饰公司只准5天年假,那么应向你支付另外5天的年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