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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多名保证人中任一人保证责任行为应无效
  发布时间:2015-11-05 09:49:1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们3人共同为另一单位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在该借款的债权人出具书面通知,免除了其中一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请问债权人的这种免除行为是否有效?读者:吴清

  吴清读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现行法律对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有规定,但对于债权人放弃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时的处理是空白。从商事领域的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若债权人放弃了其中一个特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那么当其他连带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无法向该特定保证人要求其清偿所承受之份额,使得债权的共同预期落空,同时加重了其他保证人的负担,该行为应当确认为无效。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