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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找酒驾司机“碰瓷”构成敲诈勒索
  发布时间:2015-11-02 17:24:1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黄某等人专门在歌厅外蹲守,专找酒后心存侥幸的驾车者,驾驶自己车头早已损坏的小车,主动制造追尾事故,邀人到场助势,以此要挟或恐吓对方。据了解,黄某等人已利用此种方式作案13起,获取“赔偿”7万余元。请问黄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读者:龚莹玉

  龚莹玉读者:黄某等人通过“碰瓷”,故意制造事故,造成受损假象,索要根本不存在的修理费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黄某还邀来同伙到场增加气势,其意图明显是给酒驾者增加心理压力,交出或多或少的“赔偿”金。黄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黄某等人先后强行索取的“赔偿”金高达7万余元,达到了“数额巨大”,构成犯罪。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