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今年5月底,我在社保机构办退休手续时被告知,我近3年的社保费约6万元公司欠缴,退休手续无法办。为能尽快退休,我自己缴了上述费用。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我要求公司返还上述费用,公司认为是我自愿缴的,公司不承担。请问我可否向单位追偿?读者:谭坤
谭坤读者: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保费用侵犯了你的社会保险权益,但由于你自行补缴,使得公司已经不存在欠缴你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争议标的消灭,你们之间的纠纷已经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无法走劳动仲裁程序。你替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后,因此蒙受了损失。《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你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你所垫付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