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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提问的答复
作者:屯溪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5-10-31 09:47:29 打印 字号: | |

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提问的答复

2015925日召开了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后,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及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出房产证办理等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一、业主产权证何时办理问题

1.熙城国际2号楼5层以上公寓及一层商铺,管理人已提交办理初始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初始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产权证。

2.熙城国际酒店部分未完工,亦未竣工验收,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条件。

3.其他房产因存在民间借贷房源未处理完毕、产权部门楼盘表与现状不一致等问题,待上述问题处理完毕后即办理初始登记和业主产权证登记。

二、被挪用契税的发票开具问题

税务部门已对被公司挪用的业主契税申报债权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才能开具契税发票,但不影响产权证办理。

三、被挪用的维修基金处理问题

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已对被公司挪用的维修基金进行申报债权,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才能出具相应票据,但不影响产权证办理。

四、基础设施完善问题

地下车位已经验收,待收费设施完善后启用。其他基础设施的完善按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理。

五、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履行问题

应属业主与黄山赫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商铺及酒店的运营需待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后再行处理。

六、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据实计算。

七、小区工程质量问题

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义务。保修期外由公共维修基金解决维修问题。

八、关于管理人履职资格问题

本院在受理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规定,指定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管理人。该所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虽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管理人存在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

九、关于管理人是否履职问题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履行职责情况见《黄山龙恒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执行工作职务报告》),如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存在未依法公正履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十、关于管理人报酬由谁支付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管理人的费用由债务人的资产予以支付。

十一、挪用、侵占、转移的财产如何解决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最大限度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维护债权人权益,本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存在挪用、侵占、转移资产的行为,将可能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本也对股东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若发现有财产线索希望债权人向本院提供。

责任编辑:屯溪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