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单纯的父母子女关系我们都非常好理解,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父母子女关系,如何来承担赡养义务,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
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无赡养义务
案例:李玲玲出生后不久被父母丢弃在一家孤儿院门口,后一李姓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她。在养父母的关心下,李玲玲大学毕业找到一份好工作,生活十分幸福美满。然而,就在此时,李玲玲的亲生父母突然找上门来,要求她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在遭到拒绝后,他们将李玲玲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玲玲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而消除,驳回了李玲玲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李玲玲与李姓夫妇形成收养关系后,对原父母不再负有赡养义务。
继子女:负有双重赡养义务
案例:王明6岁时,父母通过法院离了婚,王明被判由母亲抚养。离婚不久后,王明的母亲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带着王明与林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明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林某要求王明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但遭到王明反对。王明认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虽然与母亲离了婚,但每月都足额支付了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来赡养,而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无奈之下,林某将王明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明每月支付林某赡养费200元。
法点:《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仍负有赡养义务;同时,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所以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
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负赡养义务
案例:杜斌是杜伟的非婚生子,杜伟年老时穷困潦倒,生活无着落,将杜斌告上了法庭,要求杜斌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法庭上,杜斌言词激烈地说,直到母亲去世,他都不知道自己的父亲是谁,要求法院驳回杜伟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是杜斌的生父,杜伟主动要求和杜斌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但遭到杜斌断然拒绝。法院最终根据事实认定杜斌是杜伟非婚生子,并判决杜斌每月给付杜伟赡养费150元。
法点: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样,作为非婚生子女也必须履行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指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同样包括非婚生子女。本案中,杜伟提出和杜斌进行亲子鉴定,杜斌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而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推定杜伟和杜斌亲子关系成立,判决杜斌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