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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约定免物管费未授权和追认物业公司可索要
  发布时间:2015-10-30 10:10:22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购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明确承诺“终身免收物业管理费”。可搬入居住后,物业公司却坚持要我缴纳,因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两家互不干涉、互不隶属的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后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法院判令我全额支付三年来的物业管理费。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读者:邱庚秀

  邱庚秀读者: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属于无权处分。你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你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物业公司授权或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终身免收物业管理费”承诺,构成无权处分,对物业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要想对物业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在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承诺必须经过物业公司追认,或事后取得了对物业管理费的处分权。但本案中,没有出现对应的法律事实,所以法院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