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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年后反悔财产分割的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10-30 09:28:07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几年前,前夫与我因感情不和,多次要求离婚,我担心给子女造成伤害,一直没有同意。后前夫决定离家出走,并主动表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给我,随后我与前夫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谁知,一年后,因生意亏损而潦倒的前夫,回来找我,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请问前夫的理由是否成立?读者:张艳兰

  张艳兰读者:从你来信看,你前夫要求离婚并非出于一时冲动,经过了深思熟虑的多方权衡,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你前夫的理由不能成立,且其诉请已超过一年之久。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