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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下方签名不能当然认为是保证
  发布时间:2015-10-27 21:10:43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去年底,张某与我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向我借款20万元。张某的朋友周某也在协议下方签名,说好作为保证人。后张某无力归还借款,下落不明。我要求周某偿还。周某称他只是签名,并不是保证人。请问我能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吗?读者:吕清

  吕清读者:实践中,如何判断当事人有承保的意思表示,一般通过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主观上审查签名人是否有确定的承保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签名人是承担保证责任的。本案中,借款协议上双方当事人是债权人、债务人,并无“保证人”字样,或有保证人签字或盖章的栏目,周某在协议下方签名,并不能当然解释为保证人,也可解释为周某对债权人、债务人签订合同进行的见证,不能当然解释成立保证合同。再加上周某否认自己作为保证人签字,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所以,你要求周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