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曾收到被告汇来的200万元工程款,后来,该公司又予以否认。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确认自认?读者:王芳
王芳读者: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在起诉状中承认收到对方200万元工程款且对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该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