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14)屯执字第00108号
被执行人: 曹茂盛
性别: 男
年龄: 52
立案时间: 2014-02-10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屯民一初字第36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屯溪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一、被告曹茂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德平100000元,并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曹茂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德平200000元,并自2012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被告曹茂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德平100000元,并自2012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四、被告曹茂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德平144000元,并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800元,由被告曹茂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