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15)屯执字第00585号
被执行人: 孙鹏
性别: 男
年龄: 41
立案时间: 2015-07-01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屯民一初字第0007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鹏欠原告吴艳琼借款5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已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于2015年6月30日前归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16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孙鹏负担,故被告孙鹏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吴艳琼。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已履行情况: 10000元
未履行情况: 71937.5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