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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还旧贷保证人不知情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26 17:24:21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某机械公司欠某银行贷款200万元未还。为偿还此笔贷款,经协商,机械公司再从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归还旧贷款。新的贷款合同签订后,保证人某实业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该笔新贷款提供担保。后来实业公司发现受骗拒绝担保。请问实业公司是否应为该笔新贷款承担保证责任?读者:刘新

  刘新读者:借新贷还旧贷,在银行借贷中时有发生,其在实质上是一种借款展期行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审判实践中对其效力一般认定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案中,保证人实业公司对旧贷不清楚,为新贷担保,银行和机械公司事先未告知新贷保证人该笔贷款系借新还旧,故该实业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