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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未贴反光标识被追尾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5-10-26 17:22:2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的一辆货车,未贴反光标识。半个月前的一天深夜,我驾车时遭一辆小车追尾,事后交警部门以我未设反光标识,导致货车轮廓不明显,使小车司机不能及时发现、避让为由,认定我承担次要责任。小车司机也要我赔偿一定损失。请问我究竟应否担责?读者:吕玉凤

  吕玉凤读者:你未粘贴反光标识的行为违法。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你的货车因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致货车轮廓不明显,无法及时发现、判断,与小车司机追尾,存在关联。你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