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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期间受伤不属工伤
  发布时间:2015-10-26 17:20:3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某技工学校学生张某,被学校安排到某机械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半年。一天,张某在下班时被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向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拒绝。请问张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读者:许蔚民

  许蔚民读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因此,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没有因实习而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某所受伤害,只能按民事纠纷进行赔偿。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