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离职时,公司欠我25000元工资未支付,虽经多次索要,但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拖延。2个月前在与公司负责人QQ聊天时,再次要求其尽早支付拖欠工资,该负责人回复尽量设法安排,争取在两月内结清。日前我再次前往公司索要时,又被拒绝。请问我能否以QQ聊天记录为凭向公司索要?读者:付甜甜
付甜甜读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QQ聊天记录因完全符合该特征,当属其列。你所提供的QQ聊天记录中,不仅已明确表明欠款的性质、数量,公司负责人也已明确表明支付的期限,故完全可以达到证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