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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可主张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5-10-21 11:05:00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2014年4月我进入某物流公司做装卸工,该岗位执行不定时工时制。上班1年多来,我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平均每天工作时间都在8小时以上,甚至法定节假日也得上班,而没拿过一分钱加班费,我找公司讨要时也被回绝。请问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读者:崔怀星

  崔怀星读者:《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原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第44条规定。据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日加点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无加班费。不过,有少数地方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是有加班费的,如《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你不能主张正常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至于法定节假日上班可否主张加班费,要看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是否有规定。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