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超市老板李某拖欠我3个月工资一直未付,李某为此给我写了欠条,但同时坚持写道:“此欠条待全体合伙人签字有效”。否则拒出欠条。后李某以该欠条无其他合伙人签字为由,拒绝清偿工资。请问李某在欠条中的声明是否有效?读者:奚甘萍
奚甘萍读者:李某在欠条中的声明无效。
根据来信所述,此声明内容是李某硬写上去的,非双方合意。其次,相应内容违法。《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李某欠条中的声明内容,是对你选择权的剥夺;李某拖欠工资本身已违法,其又借口“此欠条待全体合伙人签字有效”继续拖延时间,无疑属于以此掩盖拒付工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