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已有四年,3个月前,我休假外出游览时,不幸受伤住院、休息治疗两个月,并获得公司批准。医疗期满我回公司上班,发现公司在我的医疗期内,只是象征性地按200元/月向我发放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读者:杨淑萍
杨淑萍读者:《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