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村委会的主任。3个月前,村委会无意之中发现村里地下埋藏着含量较高的大量铜、锡矿石后,村委会当即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经村委会同意于近日向外发布了招标广告。可有人提醒,村委会无权开采或许可他人开采地下矿产。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应丽萍
应丽萍读者:《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村委会未向任何部门申报,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地下矿产,与法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