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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应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清偿
  发布时间:2015-10-16 15:03:15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去年,陈某借款300万元给某建工集团分公司。借款到期后,该分公司无力还款。陈某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建工集团一并告上法庭,请问这笔债务到底是由该分公司还是由总公司归还?读者:袁敏

  袁敏读者: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综上,该建工集团作为总公司应对其下属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