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陈某借款300万元给某建工集团分公司。借款到期后,该分公司无力还款。陈某将该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建工集团一并告上法庭,请问这笔债务到底是由该分公司还是由总公司归还?读者:袁敏
袁敏读者: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因此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综上,该建工集团作为总公司应对其下属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