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 抢劫罪 商住两用房 入户抢劫
裁判要点
被告人进入具有经营与居住两用功能的场所实施抢劫,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从该场所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被告人及周边居民对该场所性质的认知程度、该场所承载的主要功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卖淫场所一般不完全具备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特征,故进入一般的卖淫场所实施抢劫应认定为一般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方国均来到一美容店,进入店内要求提供服务,双方谈好价格完成交易后,被告人方国均拿出一把折叠刀,抢到100元后逃离现场。
2014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方国均来到一美容店,同样在谈好价格完成交易后,方国均拿出一把折叠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抢到90余元和一部手机后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方国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第一项规定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可见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中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根据该规定,一个场所要称为“户”,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供他人家庭生活,这是功能特征;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这是场所特征。“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进入具备上述两个要素特征的场所实施抢劫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进入仅供家庭生活的住宅实施抢劫,认定为“入户抢劫”没有争议,对发生在具有经营与居住两用功能的场所实施抢劫是否认定“入户抢劫”有不同观点,认定不当将会导致行为人承担完全不同的刑事责任,故必须结合其他情节,如该场所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被告人及周边居民对该场所性质的认知程度、该场所承载主要功能等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如果该场所位于临街,对外挂牌经营,营业时间是开放的,场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经商,不具备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被害人在该场所居住生活的目的主要是看门或方便随时营业,与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有一定区别,故行为人在该场所实施抢劫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该场所虽然有经营性质,但经营不是公开形式而是私下交易,对外没有经营招牌,周边居民及行为人对场所也认知是用于生活居住,该场所发挥的主要功能是被害人用于居住生活,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功能特征,行为人在该场所实施抢劫就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方国均犯罪地点虽然在住宅小区内,表面形式和所处地点似“户”,但不具备法律上“户”的本质特征。首先从地理位置看,该场所坐落在居民小区一楼沿街店面,小区居民也认知是营业场所,附近还有其他营业店面,被告人是针对美容店而进入,虽然场所与外界相对隔离,但与家庭居住的场所而言,外界相对隔离的封闭性有一定区别;其次从其功能发挥上看,虽然失足女在该场所也居住生活,但其主要目的是看门和方便随时营业,该场所发挥的主要功能不是供家庭居住生活。因此,被告人方国均的犯罪行为应当以一般抢劫来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