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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里的钱被盗银行应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5-10-12 11:34:47 打印 字号: | |
  “3分钟转走3万元,一边给银行打电话一边收着钱被转走的短信,实在太揪心了。”不久前,家住北京海淀区的邵女士经历了卡在身边、“钱却不知道去哪儿了”的谜局。

  邵女士的遭遇不是个案。记者在百度上输入搜索“网银被盗”,竟然发现3100余万个相关结果,其中不少受害人因为案件破不了,陷入“无人管”境地,最终“不了了之”。

  卡未离身,钱却不翼而飞

  5月11日,邵女士陆续接到工行客服95588发来的短信,提示她的一张工行储蓄卡通过网银支出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金额。就在她拨打95588冻结账户的三分钟内,共被莫名其妙“支出”3万元。

  开卡行工商银行北京沙窝路支行查询明细后告诉邵女士,3万元是通过福建福州一家支行,通过无卡支付方式支付给了“福建网龙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用于购买游戏道具的,不可能赔付。“我很少使用工行网银,和这家网络公司也没有交集,为什么我人在北京、卡不离身、U盾在家,也没有开通无卡支付,钱却从福建支付给了一家公司?”大为吃惊的邵女士心存疑问。

  银行业内部人士认为,邵女士很可能遭遇了网络盗刷,她的银行卡信息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信息可能此前已被不法分子通过钓鱼网站或木马病毒获取。而通过游戏网站消费,正是犯罪分子销赃的惯用手法。

  事情发生20多天后,邵女士前往报案的派出所咨询,得知目前类似的网络盗窃案件已积压了很多,让她回家接着等消息。银行方面则建议她提起诉讼,邵女士一筹莫展。

  银行赔不赔,哪些因素定

  随着金融、通讯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盗窃、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网银被盗刷,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呢?“网银被盗刷,有银行的原因、技术的原因、储户自身的原因,也与我国征信系统的不健全有关。”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工作人员张鸣认为,首先,犯罪分子应对盗刷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分子无法被抓获或者抓获后赃款被挥霍一空,无法追回,这个时候,储户可以根据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翟志文认为,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客户带来了便捷,但银行必须确保它是安全的。如果第三人通过利用漏洞致使储户资金受损,应由银行承担责任。如果储户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过错,应当由储户自己承担责任,如果银行有过失,储户也存在明显的过失,则各承担部分损失。“如果银行和储户都无过错,网银被盗系因犯罪分子利用了当前科学技术无法弥补的漏洞而得逞,那么,双方应按公平原则承担责任。”翟志文说,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立法层面,尝试“先行赔偿”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在完善金融服务立法方面,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购反悔权等人性化规定,规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让储户能够更放心使用,在出了问题之后,银行应当先赔,若是储户‘监守自盗’或信用卡诈骗,那就严惩当事者,银行先赔后可以去追偿,在立法层面,希望能有这样的条款出台。”

  北京二中院法官也建议,为了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

  “卡不离身并不表示持卡人就未曾无意中泄露信息。”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称,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除银行要不断地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外,储户也应当加强安全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尤其是在网上交易时,要认真检查电子商务网站的域名是否正确,不轻易点击陌生人发来的链接或来自电子商务网站外的链接。

  日前,银监会出台20条监管细则,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其中,要求银行特别关注互联网环境下新兴业务应用、交易系统存在的客户信息泄露隐患,确保对可能产生信息泄露的环节有足够的监测和管控能力。 本报记者 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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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南通的姚先生银行卡在自己手里,却在短短5分钟内被一台异地POS机盗刷了47万余元。姚先生立即通过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确认这五笔交易是犯罪分子使用伪卡在广西南宁某地银行POS机进行刷卡消费套现。姚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6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银行作为涉案借记卡的发卡行,有义务保障其所发行银行卡的安全性,即使银行卡被伪造系无法避免的技术风险,该风险也应当由提供银行卡服务的发卡人承担,而不应当由持卡人承担。一审法院判定,被告银行赔偿姚先生损失47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