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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不能主张加班费
  发布时间:2015-10-12 11:27:19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原就职于某公司下面的一家分公司,并担任该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不久我办理了离职手续,因在任职期间经常在周末和节假日到公司进行加班,检查工作情况,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此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请问我的要求合法吗?读者:徐丽华

  徐丽华读者:你能否主张加班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周末和节假日的工作是加班的性质还是值班的性质。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你作为分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该分公司的最高领导,你所主张的加班实际上是到单位处理一些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果没事可自行休息,并不是为了直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而进行的加班,这与你平时的工作内容不具有延续性。因此,你的情况属于值班而非加班,要求单位发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至于你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值班费,则要看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无约定。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