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姚某因辞职补偿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后,在裁决书上写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问我公司不服该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读者:郭成
郭成读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就是说,对上述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能到法院起诉,如果劳动者不服则可以起诉。如果你公司有证据证明该终局裁决确有错误,可申请法院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