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均于5月1日起施行,随着行政案件受案门槛降低、受案范围扩大将给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带来新的影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对此展开调研,分析研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行政案件运行态势。
一、案件现状
2012年1月至2015年3月,屯溪区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86件,审结68件。其中2012年受理18件,审结18件;2013年受理17件,审结15件;2014年受理29件,审结26件;2015年1—3月受理22件,审结9件。在已审结的68件案件中,判决维持25件,原告主动撤诉21件,判决确认合法或有效3件,判决撤销4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9件,判决驳回起诉4件,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判决不予赔偿1件。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42件,目前二审法院已审结39件,其中维持原判33件,准予撤回上诉5件,按撤回上诉处理1件。
二、态势研判
1、案件数量大幅增长。2015年1—3月已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2件,超过2012年和2013年全年受理案件数。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一方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另一方面降低受案门槛、扩大受案范围,可诉行政行为不再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案件将大幅增长,甚至成倍增长。
2、诉权滥用空间增大。2015年1—3月受理的22件行政诉讼案件中,信息公开案件1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其中7件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为同一人,另有56起信息公开案件3月底前已向法院递交诉状,不少当事人诉讼的真实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所申请的信息,而是借此表达不满情绪,并以此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实现拆迁补偿安置利益最大化等不正当目的。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企图利用诉讼手段以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进行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情况将普遍增多,造成处理上的难度以及司法资源的浪费。
3、诉讼领域逐步拓展。从案件类型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安类、城建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类等领域,受理的86件案件中,公安类22件(治安11件、其他11件),城建29件(规划10件、拆迁9件、房屋登记2件、其他8件),劳动和社会保障16件,另还涉及工商、税务、土地、烟草、技术监督、药品、水利、民政、文化等其他类型;从受理案件的案由来看,不服工伤认定13件,信息公开12件,不服行政处罚9件,不服房屋征收决定8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7件,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4件,不服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处罚2件,等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主要领域相对集中,同时不同程度涉及其他各领域。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尤其是立案登记制和受案范围的扩大,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和案件类型将逐步拓展。
4、共同被告案件比例高。受理的86件案件中,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有53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61.63%。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这一规定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复议职责,给行政复议维权进一步带来优势,可以预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将比较普遍。
5、上诉和信访高位运行。审结的68件案件中,判决47件,上诉42件,上诉率达89.36%,服判息诉率只有10.64%,另有不少案件在一审或二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断信访、上访或申诉,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信访申诉率一直处于高位运行。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由于行政案件争议双方矛盾尖锐,加之案件数量增长、处理难度加大、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以及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认识的不全面等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率和信访申诉率仍会高位运行,甚至呈上升态势。
三、存在问题
1、认识上的偏见。在中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一般被视为小庭,与民事、刑事相比,工作显得不是特别重要。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施行以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和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与期待,这种错误认识将严重影响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严重影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的整体提升,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立法规定不完善。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解释》中明确了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案件如何确定管辖、如何裁判等立法中尚未明确、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的诸多问题,但按照“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法院将会审理大量的以地级市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甚至还会审理国务院部委或省级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审理效果令人堪忧,对于这些特殊的共同被告应例外的确定管辖法院,另外共同被告诉讼费用如何负担等问题在立法和解释中尚未规定,需要今后予以完善和明确。
3、诉权滥用难以规制。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目前只在《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中有所规定,但制裁违法滥诉的相关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均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实践中对违法滥诉行为的制裁力度远远不够,不能形成有效地威慑和警示作用。登记立案时,若判定某一诉讼为当事人滥用诉权,如何处理?是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还是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驳回其诉请,或是依照《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或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立案受理制度改革的目的而言,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迳行裁定驳回起诉应严格标准、控制范围,因此将会导致对那些可能是滥用诉权的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进行立案、开庭、审理和作出裁判。如此一来,滥用诉权的行为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惩治,还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
4、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诉讼领域不断拓展、案件类型更加多样、共同被告行政级别相对较高,尤其是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很多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以往认为不宜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案件全部进入到诉讼程序中来,同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这必将加大审理上的难度。
5、独立公正审判仍受影响。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基层法院将会审理以地级市市政府、国务院部委或省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如不加快推进司法改革,不实行跨行政区域审理重大行政案件,不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来自外界的压力和干扰仍然存在,尤其是拆迁、征地补偿等影响本地民生、经济发展的行政案件在短期内可能更为严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仍不同程度受影响。
6、司法能力不足更为凸显。随着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多,以及新行政诉讼法增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等,这就要求法官要有更为扎实的法律业务知识和更为广阔的其他知识,法官面临的办案压力增大,司法能力不足等问题将更为凸显。
四、对策建议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积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加快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重视和发挥复议机关纠错作用,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2、加快行政诉讼改革。加快行政诉讼领域司法体制改革,尤其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以及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探索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域管辖等行政审判机制,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
3、严惩滥用诉权行为。滥用诉权,当事人既不是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更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要积极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滥用诉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惩治力度,建立完善的处罚制裁体系,只有让滥用诉权的当事人付出代价,才能有效预防和警示类似行为的发生。
4、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从长远来看,只有通过改革的方式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尚未改变目前的行政审判机制的情况下,对那些确实不适宜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是复议机关行政级别较高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可通过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方式减少外界干扰和影响。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保障。
5、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思想上要切实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加强行政审判机构建设和行政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建设,以适应案件增长、案件类型多样的客观需要。积极探索在省辖市部分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件,既能实现行政案件审判的专业化,又能少受干扰,进一步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