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14年7月,甄某驾车将胡某撞成重伤,胡某诉求甄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包括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40余万元。而保险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甄某系醉酒驾车,因此可免责。请问此辩解能够成立吗?读者:纪春红
纪春红读者: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2)醉酒、服用毒品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即因上述几种违法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对人身损害负责赔偿,如伤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但不包括财产损失。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的部分及财产损失,应当由商业三者险或者甄某个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