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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做实验受伤应依有无过错定责
  发布时间:2015-10-07 11:25:16 打印 字号: | |
  编辑同志:我儿子晓钟是一名初三学生。不久前,在上化学实验课时,晓钟擅自将其他同学实验时多出的少量化学药粉收集起来放入自己的试管,导致爆炸,脸被灼伤。学校说,晓钟未按照老师要求操作导致事故,责任应当自负。请问学校对这起事故是否应当负责?读者:韩瑶

  韩瑶读者: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据其有无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责任。你儿子晓钟应该已十四五岁,虽未成年,但作为初三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具备基本的认知能力及合理预见性,他随意加大实验剂量,导致爆炸,造成自己被灼伤,具有较大过错,所以应当承担责任。至于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要看老师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实验操作前,老师对实验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了必要说明,提示或强调了实验的危险性,对学生进行了实验安全教育,并采取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学校就不存在过错,否则则应担责。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陈国华